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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主機當然違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有使用電腦的人相信對於「電腦病毒」一定是恨之入骨吧,當你製作完成的資料或是正在進行些電腦作業時,因電腦病毒入侵而「當機」,所有資料也通通消失,更甚者電腦磁碟無法修復,對個人影響事小,如果是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與民生及國家整體運作息息相關的事項,因病毒或駭客入侵而資料遭竊、修改、破壞的時候,試想,對我們有多大傷害?CIH病毒在3年前發作時,受害者無數,當時檢警人員對下毒者要用什麼法條偵辦,有極大的爭議。此爭議在2003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後,將不再出現,因為駭客的行為將有具體之刑法可罰。 根據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也就是俗稱的「防駭條款」,未來駭客只要入侵他人電腦、竊取或變更他人資訊、癱瘓網路、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等行為,導致使用人產生損害時,都將處以3年到5年以下徒刑。不過,上述條文都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受害者若不想告,檢警單位也沒轍。例如,CIH病毒時,受害者無數,可是卻無被害人提出告訴。   不過,對於破壞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或是國家安全社會重大利益相關者,則採用[$910941$]刑法第361條非告訴乃論罪。特別的是,本章之罪同時處罰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者,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刑法修正條文,讓駭客行為將遭受嚴格的規範與處分,也讓「單純入侵」正名。日後,偵辦駭客入侵不再只使用竊盜罪,因為入侵他人電腦、拷貝他人資料,將有法可循,同時改採告訴乃論的精神,提高了刑度,更可達到嚇阻駭客違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