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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攻民進黨部,瘋漢強制監護〈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全家都支持民進黨的林姓男子,認為民進黨積欠他政治酬庸兩百萬元,去年三月間趁陳總統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會議時,竟然跑到黨部一樓縱火,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結,合議庭根據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定林姓男子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行為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依法應判他無罪,但必須強制監護一年。 法律教室: 今天要向大家說明什麼是「強制監護」,本報導案例中所謂的「強制監護」,就是[$300088$]刑法第八十七條「監護處分」的規定,「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我國採刑罰二元制,除一般的自由刑之外,就是「保安處分」,而監護處分就是保安處分的一種。保安處分的意義在於基於保障社會安寧,對於犯罪行為或其他具有反社會危險性之行為者,以防止侵害社會秩序及預防其犯罪為目的,所施予感化教育、監護、矯治、醫療、禁戒、強制工作、監禁、驅逐出境等方法,而由法院宣告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社會保安制度。宣告保安處分的要件「須有犯罪行為之實施」、「須有危險性格之存在」、「須符合各個保安處分宣告之法定情形」。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採選科之原則,是否付保安處分,由法院酌為認定,非必為宣告。 刑法第八十七條「監護處分」的目的就是將具有反社會危險性格心神喪失的人,或精神耗弱之人、瘖啞之人,為防止侵害社會秩序及預防其犯罪為目的,藉由監視保護以防止其危害社會。本案例中,林姓男子因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為縱火行為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依[$300019$]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所以林姓男子有其之犯罪行為、具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危險性格之存在」,全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宣告保安處分之「監護處分」要件,將林姓男子宣告強制監護。 監護處分的處所在受處分人之家庭、學校、醫療院所、或其他處所,監護處分的期間為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