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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謠言滿天飛,台大生害她得愛滋〈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灣大學部分主管春節前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指控一位台大法律系學生明知自己是愛滋病患者,還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導致同是台大學生的女方也罹患愛滋病,這封信還附上該學生檢驗報告,但上面身分證字號及日期等重要欄位都已經途掉,並在台大各BBS站上流傳。而台大亦證實該校確實有這名學生,但該男學生表示,他並未有愛滋病,應是與人結怨,所以才有人發黑函誹謗他。 法律教室: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所謂危險性行為係指(1)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2)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假設該男學生真患有愛滋病,且自己亦明知的情況下,隱瞞其女友得病之事實,還與其女友從事性行為時未作任何安全措施,其女友因此傳染得病,則該名男學生將觸犯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於網路上發黑函的女生可能會有[$300331$]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散佈文字、圖畫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即便該女生能證明該男學生確實患有愛滋病,因流傳之事涉及該男學生私德,故該女生仍不可免責,除非她能證明其行為係為公共利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又因該女生只傳給部分主管,是否有意圖散佈於眾之意思,可能有討論空間。至於是否有愛滋防治條例第六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即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問題?因該女生非第六條所規範之對象,理論上因無此法條適用之餘地,但基於尊重愛滋病患之人權,應解釋為任何人都不可無故洩漏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