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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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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媽媽事件仍然發燒中,從此一事件讓人不得不重視網路購物問題。網路上購物無法親自當場檢視貨物,所以風險較高。吃虧的消費者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法律教室: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對於郵購買賣的定義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所以與網路上郵購網站所為的買賣行為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郵購買賣之規範。
因此,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收到仿冒品的消費者可不須說明退貨理由及負擔任何代價,在七日內退回或向網站經營者解除契約,且業者不可以拒絕,這是一個因為消費者無法直接看到商品的保障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善處理;若消費者未獲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申訴仍未獲得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則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或消費者可以逕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