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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禁釣不理,恐會觸犯刑責!〈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因應魚類保育需求,台中縣政府公告大甲溪、橫流溪、食水嵙溪、抽籐坑溪等溪流部分地點封溪禁釣,並設告示牌警告,但仍有民眾視若無睹,導致台灣白魚等保育魚類瀕臨滅絕,台中縣農業局保育課警告,如果非經許可,進入垂釣,將依漁業法懲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相信大家或多或少聽過很多的法律名稱不叫「刑法」卻有「刑罰」的規定,例如報導的漁業法,或是如森林法、商標法、公司法、洗錢防治法、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等,這些名稱不叫刑法的卻有刑罰的規定的法律稱為「特別刑法」及「附屬刑法」。特別刑法如洗錢防治法、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等,在本質上特別刑法就是刑法,只是在個別犯罪的型態上加以特別制定而已,明顯是為了一般預防的目的,是心理強制的極端表現,如刑法已經有關定貪污、收受賄賂行為相同性質的處罰,是為因應社會變遷的型態所特別制定的。而附屬刑法常常是為了保護某種特殊文化、價值、社會價值或經濟價值,也具有一般預防功能,例如漁業法,或是如森林法、商標法、公司法。而在適用上,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同時適用一般刑法及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的規定時,依[$10020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一般刑法即被排除不予適用。例公務員貪污,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皆有其適用,此時即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要如何分辨該法律或法文具有刑法的性質呢?如果在法文規定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效果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就是具有刑法性質的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特別要與大家說明的是「罰金 」與「罰緩」不同,「罰金」係屬刑事處罰,而「罰緩」是屬於行政處分,兩者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