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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理讓不孝子女繼承,該怎麼做呢?〈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新竹一名87歲的老太太,和先生生了四個兒子四個女兒,年輕時和先生靠著賣麵、買房子及股票,累積了上億元的財產。豈料,先生去世後,她的二女兒不但將上億元的股票全轉於自己的名下,卻讓老太太負擔每年上百萬元之稅金;甚至老太太發生車禍沒錢開刀,向二女兒要錢,二女兒反而把生病的老母親送到屏東派出所,告母親騷擾,讓老太太相當痛心,老太太決心將二女兒所侵占之財產討回來。 法律教室: 老太太告女兒侵占罪部分,侵占罪構成要件: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2.侵占3.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故可推知,老太太之前應有將股票交由其女兒持有,例如看管等等,後來女兒欲將股票佔為己有,而將股票占有不還給老太太。又依[$300365$]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300350$]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侵占罪亦適用,1.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侵占罪,得免除其刑2.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以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老太太已經決定提起告訴,故檢警機關可以依法訴追。惟縱使檢察官依法將其起訴,女兒也可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法官依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同法三百二十四條)可以裁量免除其刑。 老太太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女兒返還股票。今日老太太未將股票轉予女兒,則老太太才是該股票所有權人,老太太可依[$834$]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老太太)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二女兒),得請求返還之(股票)。 另外,像這種不孝女讓她繼承,想必老太太應該會心有不甘吧,難道沒有辦法教訓她嗎?[$1234$]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明文規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上述第二點到第四點之規定,被繼承人若宥恕繼承人,則其繼承權將不喪失。依本案,老太太可以證明其二女兒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例如發生車禍向女兒要錢,沒拿到前反而被送到警察局告騷擾……,並且經老太太表示二女兒不可以繼承,則二女兒就不可以繼承老太太上億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