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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死亡多年,卻被列為失蹤人口〈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報請檢察官宣告國學大師錢穆死亡,但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錢穆早在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住所去世。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日前卻擺了個大烏龍,不僅將錢穆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在找不到「錢穆」後,於今年一月三十日發函報請台北地檢署,請檢察官宣告錢穆死亡,檢察官核對後,發函告知戶政事務所,不可能對一個已經死亡之人再宣告死亡,因此,已要求戶政單位更正。 依據民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失蹤滿三年,年逾八十歲者,如果下落不明即可向檢察機關報請宣告死亡,中正區戶政單位是依照程序辦理,才會於一月三十日發函報請檢察官宣告死亡,但承辦人員竟然不知道錢穆已去世多年,還發生這種烏龍,令檢察官感到啼笑皆非。 法律教室: 本案涉及「宣告死亡」問題。依[$8$]民法第八條規定,原則上,一般人失蹤滿七年後,可以聲請宣告死亡;例外情形有二,1.若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則失蹤滿三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2.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則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受宣告死亡之人,以判決內確定之時間為死亡時間,但該判決僅具有「推定」之效力,換言之,若有證據可以證明受死亡宣告之人仍在人世間,則該死亡宣告則失效([$9$]民法第九條)。 宣告死亡之程序如何?依民法第八條規定,有權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係與失蹤人有利害關係之人或檢察官,由聲請人向失蹤人住所之法院聲請([$2113$]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六條)。最初之聲請僅係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向法院聲請為宣告死亡判決之聲請([$2112$]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五百四十五條),若聲請人於最初之聲請時即已表明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即為宣告死亡之判決者,則應認為已有這項之聲請,法院應於公示催告期間一屆滿時即進行宣告死亡之判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