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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一袋,害人一命〈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近日血荒,捐血中心不斷呼籲民眾捲起袖子獻出你的熱情。但中華血液基金會統計,去年二百廿一萬餘袋血液中,篩出六十幾袋「愛滋血」,比率近十萬分之四,甚至過去有九個例子因輸血導致感染愛滋,這些接受輸血之人何其無辜?縱使捐血中心自七十七年開始篩檢愛滋病,但因愛滋病毒有六至十二週的空窗期,雖然科技進步,但能做到只有將空窗期縮短,還是無法在空窗期間將愛滋病毒檢驗出來。目前只能依賴捐血中心的「良心回電」傳單,捐血人可於捐血後五個小時內回電,告知自己曾有過高危險行為,但成效不大。 法律教室: 大部分可能患有愛滋病之人都害怕去專責醫療機構檢驗,害怕別人因此會注意到他們,因此選擇高尚一點的捐血途徑,因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下同)第十三條規定,採集他人血液供他人輸用者,除非有緊急輸血之必要,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致人感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換言之,透過捐血之檢驗過程,也可能證實自己是否罹患愛滋病。 現在最大問題在於,這些捐血者是否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中一個要件「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惟現在這些捐血者對於自己是否有感染都仍有疑問,就文義上解釋,應是不構成。 但本法之立法目的係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這些捐血者本身一定有過高危險之行為,例如與患有愛滋病之患者從事性行為…,而且已有自覺自己感染愛滋病之可能性非常高,甚至大家因媒體大肆宣導都知道愛滋病毒有一段空窗期,在這種條件下還去捐血,其主觀上與明知有何差異,為能貫徹該法,應盡速修法,以防這些捐血者利用這個漏洞而規避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