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契約」 控男方強暴,判決無罪〈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已婚的洪姓女子和同公司的曹姓業務經理發生婚外情,欲分手但無力償還欠曹的一百廿萬元,兩人簽下「性愛契約」,曹答應可以延後半年還錢,但洪女要「百依百順」。事後,洪女指控曹藉公開「性愛契約」在賓館強暴她,台北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曹無罪。
洪女向法院指稱,曹在同年八月威脅要對她丈夫公開這分性愛契約,逼她繼續發生性行為,她迫於無奈,與曹去賓館。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曹提起公訴,法官調查發現,洪女在檢方偵查過程都沒有提過曹要公開兩人性愛錄音帶、逼她簽署性愛契約之事,法院審理時才突然提到這部分案情,認為不符常理。
法律教室:
本案例報導的事實,洪女以曹男藉公開性愛契約在賓館強暴她為由,向法院提出強制性交罪的告訴,最後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曹無罪。[$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主觀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的故意。行為人著手實施構成要件並發生構成要件預定的結果,即為既遂。
就洪女所指稱,曹男以公佈「性愛契約」為由,要脅洪女與其發生性行為,但是法院依據「性愛契約」的內容,認為這份性愛契約是兩人充分討論後達成協議才簽署,如果曹男在主觀上具有強制性交的故意,但是在客觀要件上,既然洪女出於自由意願,同意與曹維持性關係,即不符合強制性交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就無法證明遭到曹男的性侵害,因此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罪。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