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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連夜店陷毒窟, 大學生運毒被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宣布偵破大學生被外籍毒販誘惑以國際郵件運毒案。就讀某私立大學企管系的鄭姓學生,把約十公斤的大麻,分裝在四十五件包裹裡,以平信方式郵寄台灣,知名信用卡公司都成為毒品「轉運站」。鄭嫌及另一名熊姓女嫌犯經檢方訊問後,聲請羈押獲准。  據調查,鄭男雖然還是大學生,平常卻喜歡流連夜店,與一群外國朋友交往密切,才會被利用運毒。被捕三名嫌犯中,交保的鄭姓女子最無辜。鄭姓學生為了掩人耳目,把毒品寄到前女友鄭女家中。鄭女表示,她不知道包裹裡是大麻,只是幫前男友收件,沒想到卻無端被連累。 法律教室: 依據[$301208$]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大麻是屬於第二級毒品。本案例報導事實中鄭姓學生運送大麻的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販運製造毒品罪」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罪刑可說是相當的重。刑法第二十章「鴉片罪章」雖然也是規定關於毒品的處罰規定,但是因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是刑法鴉片罪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例報導事實即排除刑法的適用,而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來論罪科刑。 另外在鄭姓男子前女友因為代收包裹而受到牽連部分,依[$300030$]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二項規定「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因此,鄭姓男子之前女友因為代收包裹亦負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