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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智障女,罪刑比普通強制性交罪重〈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去年六月中旬,台中縣一名七十歲廟祝見智障女子單身可欺,引誘該女子進入廟裡面的房間,強制性交得逞,還給該女子五百元。事隔三日,廟祝食隨知味,二度在寺廟前強拉女子性侵害得逞,這次也給該女子二百元。 後來被害女子向警方報案而將廟祝移送法辦,被害女子指這名老翁臀部有一個手掌大小的胎記,檢察官在偵查庭當庭勘驗老翁臀部,發現確有被害人指證的胎記,檢察官因此認定這名廟祝的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加以起訴,並建議法官依連續犯加重其刑。如果這名七旬廟祝罪名確定,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上述新聞表示若該廟祝若強制性交罪名確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關於廟祝應觸犯何種罪部分本人是有疑問的,本人認為該廟祝應成立[$30023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刑責係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日就本案與大家討論一樣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數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強制性交,但可能因某些因素,而從一般強制性交變成加重強制性交,究竟該因素為何?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此點須注意所謂「共同犯之」係指二人以上之人一起決定犯本罪,並且由二人以上之人一起實施強制行為,不須全部的人都實施性交行為。例如,甲、乙與丙一起決定性侵害丁女,由甲、乙與丙一起拉住丁女,最後只有甲性侵害得逞,但甲、乙與丙都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行為人即使不知道對方未滿十四歲,亦不妨礙行為人成立此罪。 (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與上述第二點相同,行為人不須知道被害人係心神喪失、心神耗弱或身心障礙。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不只是指身體上之凌虐,還包括心理的虐待。 (6)利用駕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例如公共汽車、捷運、計程車等等。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必須是行為人侵入,若行為人係經過他人同意而進入,則不構成此罪。 (8)攜帶凶器犯之者 行為人只要攜帶對於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即可,不須以使用凶器為成立要件。 縱上所述,因廟祝所侵害之對象係中度智障女子,符合上述第三點條件,換言之,廟祝若罪名成立,將會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