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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闖私地被狗咬, 男子狀告狗主人 〈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又發生狗咬人的糾紛。一名男子騎車經過新店山區時,被一隻高加索犬咬傷,男子心有不甘,一狀告上法院,不過狗女主人直喊冤望,反擊說男子誤闖她的私人土地,質疑對方的用意。另外有必要,她會將狗帶上法院給法官看看,她的狗有多溫馴,證明愛犬不會咬人。 法律教室:  [$196$]民法第一百九十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王姓飼主的狗咬傷誤闖私人土地的男子,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遭咬傷的男子有權向王姓飼主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項但書規定,如果飼主或占有人已經盡相當注意之管束,但仍發生損害別人的情形時,飼主或占有人可以免責,但是此部份要由飼主或占有人負舉證責任。另外,如果是由第三人或第三人的動物所挑動,飼主自己的動物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飼主或動物占有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本案例報導事實中,如果王姓飼主無法證明上述第一項但書規定,已經盡相當注意之管束,但仍發生損害別人的情形時,飼主或占有人則無法免責。如果飼主在私人土地上以立有「內有惡犬」的警告標誌,而男子見到標誌仍然誤闖時,若因此男子被狗咬傷,飼主應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