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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不改本性再犯罪,應嚴懲〈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48年次的楊男有槍砲和毒品前科,之前剛出獄就當阿公又有新房子住,照說該惜福了,可是出獄不到兩個月,又被警方發現有買賣、吸食毒品之嫌疑,雖楊嫌一再否認有再犯案,可是警方卻於楊嫌的家中搜出一包海洛因,當場使楊嫌百口莫辯。最後,只得由媳婦抱著孫子目送他被警方抓走。 法律教室: 究竟什麼情況叫做「累犯」?大家都知道如果短時間內犯罪,會被處罰的更重,那到底有多重?利用本案向大家解釋「累犯」。 首先,累犯係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300047$]刑法第四十七條)。將累犯之構成要件詳細說明如下: (1)嫌犯以前所犯的罪必須是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也就是嫌犯曾經被法院判刑,而且是法院在判決書內容通知你要受到什麼處罰,例如處以六個月有期徒刑,不是刑法條文規定的法定刑,例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受到的處罰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是拘役、罰金,都不符合構成累犯的條件。還有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可以易科罰金,仍然算是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2)以前的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或執行完一部份: 一般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易科罰金,於繳交完畢罰金,就算是執行完畢。 (3)必須再犯之罪係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也就是行為人所犯的罪必須刑法法條規定,其處罰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例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必須注意,之前的罪與再犯的罪不需要同一或同性質,即之前是殺人罪,處以十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又犯竊盜罪,此種亦構成累犯。 (4)再犯罪之時間必須距離上一次犯罪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未超過五年: 再犯罪之起算點以犯罪著手之時起,不管何時犯罪完成。 (5)之前的犯罪非由軍法或外國裁判 累犯之制度係為懲罰行為人的惡性,因一個人都已經因犯罪被關,出獄後又犯罪,可知其未因坐牢而受到再教育,且不具悔改之意,所以必須加重他的懲罰,加重程度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法院判決是無期徒刑或死刑者,則不適用累犯規定,因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不可以再加重處罰([$300064$]刑法第六十四條、[$300065$]第六十五條);有期徒刑縱使加重也不可以超過最高限制二十年([$300033$]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