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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音器侮辱監院兩年,老翁遭起訴〈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七十八歲的郭姓老翁,由於不滿監察院對其長年陳情的案件遲未處理,兩年來幾乎風雨無阻的到監察院門口以擴音器抗議,並以粗話侮辱監察院及院長,台北地檢署受理偵辦時傳他說明,郭姓老翁卻置若罔聞,檢察官根據警方蒐證的確切證據,將他依侮辱公署罪起訴。警方以錄影錄音蒐證後報請檢方偵辦,檢察官傳喚其出庭時,郭姓老翁卻以「隨你們怎麼辦」的態度不配合,檢察官原本考量對方年邁其情可憫,準備從輕處分,但因對方態度不佳拒不配合調查,只好根據證據起訴他涉及侮辱公署的部分。 法律教室:   [$300142$]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所謂「公署」係指公務機關而言,即指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機關,而非指機關之建築務。本罪的客觀不法要件為公然侮辱公執行公務之機關。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侮辱故意,所謂「當場侮辱」係指對於執行職務之公署加以侮弄折辱而使難堪而言。不管是用語言、舉動或其他方式達到侮辱的行動均無不可。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主觀上要有「侮辱故意」,即構成本罪。本案例中七十八歲的郭姓老翁,由於不滿監察院對其長年陳情的案件遲未處理,兩年來幾乎風雨無阻的到監察院門口以擴音器抗議,並以粗話侮辱監察院及院長,儼然構成侮辱公署罪。如果小老百姓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循司法救濟管道主張權利,否則如本案例報導中的主角,不僅權利無法滿足,反而遭到公權力加以限制,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