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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我有資格請求贍養費嗎? 〈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家煙火公司的林姓總經理不僅有外遇,還暗自將含有催情藥物的興奮劑溶入果汁裡,給患有心律不整的田姓妻子喝下,導至她心疾復發,田女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法院並判林應賠償她五十萬元。田女指出,他與丈夫已結婚十三年,但自去年開始,丈夫藉口與人發生車禍,需要與對方處理賠償相關事宜,因此多次進出飯店,實際上是與同一名女子到飯店幽會,甚至春節與情人節都是與該名女子一起度過。最令他失望的是,丈夫明知他有心律不整的病,還在他飲用的飲料中加入不明的催情藥物,導致他舊疾復發,丈夫居然不承認自己有錯,還堅持他的用意是為增加夫妻間的情趣。

法律教室:
  女人在經濟上常處於弱勢,甚至為能全心全意照顧家庭,不惜放下一切成就當家庭主婦,一旦失去婚姻,便失去一切經濟來源,所以若不能拿到一些損害賠償(慰撫金)和贍養費,許多不幸的女性寧願選擇委曲求全,也不敢離婚。本案針對贍養費討論,另外慰撫金部分,網友可以參考『新娘不是我』該篇新聞,究竟要求贍養費的標準為何?
  因為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請求只有在判決離婚,合意離婚沒有規定,所以如果離婚的方式是採雙方合意離婚,而且在離婚協議書上沒有約定要給贍養費,則妻子就不可以再向法院請求夫給付贍養費。所以贍養費問題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會發生,首先,網友先有一個觀念,那就是請求贍養費之人是不分請求判決離婚或被請求之人。
  離婚是採判決離婚,但不表示就可以請求贍養費,仍要符合一些要件始可請求,玆分述如下:
  1.權利人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因為健康、年齡或缺乏職業知識關係,已經難以期待他再度工作,而且必須一離婚後即陷入生活困難。
  2.權利人必須無過失:請求的人不可以有過失,例如丈夫與人通姦,妻子請求判決離婚,這種情形下,丈夫就不可以請求贍養費。但給付義務人就不分有過失或無過失,都要給付贍養費。
   至於贍養費的金額及給付方式。金額之訂定,必須視權利人之生活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其他因素,如夫妻財產分割的結果、義務人有無過失或其過失程度……。給付方法可以一次付清或分期給付,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議,無法協議實再由法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