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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打獵要坐牢又要罰錢〈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平埔族之一的西拉雅族潘姓青年原本想將捕捉的野生動物帶回家給老婆與小孩補充營養,節省買肉開支,沒想到卻觸犯法律。路上遇到警方臨檢,因為非法持有槍械,被提報為「重大流氓」,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五萬元。他說,他沒有其他前科,也沒有參加幫派,只因為打獵就被提報重大流氓。他承認有錯,但希望法外留情,從輕量刑,讓西拉雅族也能有機會延續祖先的傳統,並如同其他原住民一樣,給平埔族應有尊重與平等對待。 法律教室:   潘姓青年自幼跟隨族人與阿美族友人上山打獵,日前因非法持有獵槍,遭警方以檢肅流氓條例提報為「重大流氓」。本案例報導事實牽涉到流氓認定的問題,[$301327$]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流氓的定義如下:所稱流氓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 1、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2、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3、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4、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 恃強為人逼 討債務者。 5、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之習慣者。 警方在提報流氓時,依流氓認定的程序,符合流氓定義的人,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依據報導事實來看,潘姓青年與所謂「流氓的定義」實在相差甚遠。再者,[$30120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 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潘姓青年在主觀上持有槍枝,雖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那也只有科以「行政罰緩」何罪之有?但是警方認定「非法持有槍枝就是重大流氓」的認定實有相當可議之處。沒錯,現今社會許多重大刑事案件中,許多重大流氓通常已擁有槍枝自重,但是不見得非法持有槍枝就一定是重大流氓,必須依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逐一詳加審查,踐行法定程序,對犯罪行為人論罪科刑。台灣目前以先進民主國家自許,但是警察的辦案品質卻無法跟進,實在令人感到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