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言」慎行,有道理!〈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家壽險公司經理不滿部屬執行防SARS不力,一大早當著百名員工在場時,透過辦公室擴音器辱罵「你們課長都是吃屎」,「讀到大學研究所,吃屎的」,其中一名課長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雖然該經理表示,他是因為擔心業務同仁、及往來客戶的防護安全,才會一時心急把口頭禪給說出來了。但台北地方法院仍依法判處這名用廣播公然侮辱的經理拘役十五天,可易科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元取代入監。
法律教室:
在社會版常看到因「公然侮辱」而被判刑,是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告人呢?現在先讓大家了解什麼條件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係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狀況下(換言之,不以實際上已經有共聞或共見),對某特定之人侮辱。最需要注意是,不論被辱罵之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成立公然侮辱罪。例如,本案如果該名經理在百名員工面前罵「你們課長都是吃屎」,但這些課長並不在場,但這些課長仍可控告該名經理「公然侮辱」。何種程度始構成「侮辱」?判斷必須斟酌行為人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間的關係、當地習慣等因素,例如罵一個普通人不具法律常識,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但若罵的對象係為一個律師,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故仍有賴法官依個案去判斷。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