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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選舉無效之訴〈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本次總統、副總統選戰激烈,即使是到最後一秒,大家也都無法保證到底是誰會當選,甚至還發生現任總統副總統(本次候選人)遭人暗殺之事,讓選情投下更大之變數。最後,2號候選人只以些微之差距(2萬9千多票)輸給1號,但因此次選舉廢票之票數與以往選舉相比實在過多,又發現投票現場有許多違法之情事發生(例如,小孩子代為投票……),但都未被阻止,造成2號候選人及支持的民眾懷疑此次選舉票數之正確性及其效力,即使今日是上班日(星期一),仍有大批民眾不願離開現場,希望司法能作出令選民信服之判決。究竟如何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及其效力為何? 法律教室:   依[$916185$]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同)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916193$]第一百十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因此,若候選人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中選會辦理此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依前述法律規定,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中選會為被告,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起本次選舉無效之訴訟。 又依[$916194$]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意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亦即選舉無效的訴訟,應由專設之選舉法庭,由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或五人(最高法院)合意審判,以示慎重。同時,選舉訴訟應最先審判,且每一審級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並不得於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以免延宕處理時間太久。 另依[$916186$]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新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新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