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偷窮人家的東西,小偷良心發現自首〈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彰化縣1名24歲的竊賊,因為極缺錢所以決定偷車解體販賣零件,一口氣偷了5部小貨車,每台都是做工用的(有載米、載水果,另一台是農機)。 正在拆解第一台時,發現車上載的都是白米和水果等等的農作物,研判車主是辛苦的農夫,突然覺得過意不去,良心發現的向警方投案。失而復得的車主希望法官能從輕發落,讓他有自新的機會。 法律教室:   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承認犯罪而受裁判者([$300062$]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茲分述如下: (一)須對於未發覺之罪:所謂犯罪未發覺,依實務見解係指【1】犯罪與犯人都未被發覺【2】犯罪被發覺但犯人未發覺,且係限於全然不知。且應以該管公務員或有偵查權之官吏發覺為標準,該管公務員解釋上指各審級之檢察官、司法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及縣市長([$300647$]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二)自動申告:犯人只須將犯罪事實說出即可,不論係本人或委託他人為之,且不限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甚至不論犯人犯罪之動機、是否真心悔過及其惡性是否已消滅。 (三)須向該管公務人員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關為之,但應不限於上揭人員,若向上揭人員辦公之機關自首並無不可。 (四)須受裁判:自首之犯人應真誠表示願意受裁判。 自首其效力如何?依[$300062$]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此為絕對減輕其刑,也就是法官一定會減輕刑責。(此點與自白相異,自白是否減輕刑責,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且姑且不論是否會減刑,說不定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微罪不起訴」,也就是說竊盜罪只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輕微的罪,而且嫌犯於犯罪後態度又良好,所以檢察官可能直接就不起訴了,所以也不會有是否減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