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與公婆不和, 持保護令攆兩老出門〈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老夫婦和二兒子、媳婦同住卻不和,互控傷害、精神虐待並聲請保護令;日前媳婦兩度以公婆違反保護令規定,報警逮捕公婆移送法辦。房子土地雖是老先生的,檢察官仍把老夫婦責付給三兒子,昨天老夫婦只好搬離住處。
媳婦今年二月、三月分別向法院以不堪精神虐待聲請保護令。法院家事法庭陸續核發兩張保護令給林女。保護令規定老夫婦不得接近媳婦廿公尺、五十公尺,且須於五日內搬離住處、交出鑰匙。今年三月、四月六日,媳婦兩次報警以公婆違反保護令規定,靠近她廿公尺以內,警方以現行犯逮捕老夫婦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本篇報導讓人有一種無奈的感覺,法律本應是來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如果被有心人加以利用,則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報導中的老夫婦與媳婦,或許因為意見不和,生活上發生不愉快,進而雙方皆以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一、民事保護令的種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主要目的是為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夠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護。由於保護令通常係由法院民事庭法官所核發,故稱為「民事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局裁定所核發的保護令,包括[$30178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內容的保護令([$913561$]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一項)。
(二)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二項)。
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
1. 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依據[$30178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2.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依據[$30178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