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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與服兵役相衝突,該如何化解?〈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包括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首都醫科大學和北京中醫藥大學求學的台生指出,最近同學接到台灣地方法院以逃避兵役的罪名,判決三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就讀首都醫科大學的魏姓學生表示,當初他是被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判刑,因為他的母親幫他代理出庭,所以只被判了三個月;他有位同學因完全不理會法院的傳喚,家人也沒幫他出庭,就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另一名被判三年的吳姓學生表示,他被判刑三年,其法律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也就是如果在這「十年」內他回台,就會被抓去坐牢;而且台灣法律規定四十五歲才可以除役,這些台生等於「終生都被台灣拒絕了」,這些學生等於被我們政府推向大陸。 法律教室:   依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條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惟至外國留學,大學畢業至少22歲,留學期間又該如何服役?   為保護役男之教育權利,所以針對役男留學有相關規定。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十九歲那年一月一日前就已經出境了,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還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役男,可以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   惟若欲就讀的學校係位於大陸,就不適用前述之規定(第五條第四項),亦即十九歲那年一月一日前就已經出境了,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還在大陸就讀未服役之役男,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除非該名役男係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或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或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   若役男出境未遵守相關規定,則可能會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之問題,會被誤以為役男係故意逃避徵兵,可能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台灣與大陸之間關係較為特殊,基於各種因素的考量,所以至大陸就讀之役男出境之規定與至其他國家就讀有所差異,未服兵役之役男不得不慎,以防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