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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棉被純聊天,告通姦欠缺直接證據〈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脫光衣服蓋棉被純聊天是否有罪?新竹縣一名吳姓女子委託徵信社查出丈夫在汽車賓館內偷情,在破門而入時查到丈夫和黃姓女子脫光衣服在床上,徵信社人員當場掀開棉被拍照採證,夫控告妻與徵信人員妨害自由和公然侮辱,妻控告夫通姦。結果檢察官認定,針對通姦罪因未有直接證據,故不起訴;公然侮辱因構成要件不符合,亦不起訴。但陪同抓姦的徵信員卻因強拍裸照,而被判刑妨害自由罪,處五個月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本案新聞中所提到的「直接證據」是關係著整件犯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故各位應了解何謂直接證據。   證據可依不同的觀點而分為五類,證據可分為:(一)人證、物證及書證(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三)本證與反證(四)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五)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直接證據係指,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此種證據通常可依人之感官知覺,而無需經過推理作用,即可直接認定事實,具有甚強的證明力。例如,偽造假鈔案件,在被告家中搜出偽鈔;殺人案,在被告家中找到染有被害人血跡的衣服等等。   間接證據係指,必須經由推理論斷,始能間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間接證據又可細分為三種:1.行為前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日前曾揚言要殺了某乙,不久某乙果然遭到殺害;2.行為時之間接事實,例某甲被殺時,鄰居乙發現案發當時某丙行色匆匆離開某甲的房子;3.行為後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於殺人後,於返家路途中撞見朋友乙,乙發現甲衣服染有血跡。   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成立必須有「配偶之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為要件,本案男子老婆只有發現老公與人裸體躺在床上,但未有直接證據(例如保險套之類)可以直接證明男子確實與該名女子有發生性行為,故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而不起訴。唯依個人拙見,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裸體躺在床上,依一般社會通常經驗及觀念的邏輯推論,兩人裸身躺在床上足證兩人之間關係絕不單純,故從「裸體躺在床上」這間接證據,應可推論出該名男子應有通姦行為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