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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罰單別以為丟掉罰單就沒事了〈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市有一位16歲的少年去年受僱擺地攤,短短二個月之內被警察開了一百多張罰單,每張罰單1800元,因雇主告訴少年可以不須理會直接丟到罰單即可,最後他因為沒繳錢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家長不滿警方從沒通知他們而向法務部、警政署和交通部提出申訴。不過,法務部、警政署對這個問題卻有不同的見解。法務部認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未成年人開單應通知法定代理人;警政署和交通部卻以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未有規定,所以認定警方的做法正確。 法律教室: 本案少年應是觸犯[$30171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還可以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301724$]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少年已經十六歲,故處罰對象是少年應是沒問題的。 惟究竟開單是否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務部解釋,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其通知方式已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但此規定是否有排除[$400496$]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九條適用,則須本於立法意旨依職權審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填記後交付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為送達者,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因未成年人思慮仍不成熟,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之權益,故許多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尤其是在行政機關對人民課予行政處分時,更應在符合行政法基本精神,不可便宜行事,而以消極方式侵害人民的權利,故本人亦贊同法務部之見解,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只是通知單之應記載事項及交付處理程序,但關於送達仍須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送達應通知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