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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上訴 纏訟八年駁回定讞〈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曾姓男子與夏姓男子違反稅捐稽徵法案,法官認定檢察官收受判決書後近三個月才提起上訴,已經逾越十日的上訴期限,顯然不合法,裁定檢察官的抗告駁回,二名曾姓男子均無罪定讞。花蓮地院八十四年十一月卅日一審判決,認定兩人都不構成犯罪,均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卻因上訴逾期,被裁定上訴駁回,從此陷入長達八年的「檢察官的上訴是否逾期?」的纏訟之中。   法官認為,當法警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辦公室時,檢察官處於可收受判決書狀態,應屬合法送達日期,故檢察官的合法上訴期限是自當日起算十日內,扣除周六、周日,至遲應於四月廿九日提起上訴,檢察官卻遲至七月十五日才上訴,顯然逾期。 法律教室: 本篇報導案例事實是屬於「上訴時效」的問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皆有上訴時效的規定,為什麼要規定上訴時效呢?就是要儘速安定法律關係。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在經過交互詰問的攻擊防禦之後,法院會對提起訴訟之當事人作出勝訴或敗訴的判決,此時當事人之一方如果不服法院的判決時,可在規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以玆救濟。如果逾上訴期限,則法院的判決即告確定,判決一經「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或再審的理由外,原則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就已經定讞。在[$300779$]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上訴期間」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也就是說,不服判決之當事人再收到法院判決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如果沒有合法提起上訴,就失去上訴的權利。而上訴權利的限制並不排除代表國家行政機關的檢察官對人民提起的公訴,檢察官亦應受到上訴期間的限制。 本案例報導事實,法院八十四年十一月卅日一審判決,認定兩人都不構成犯罪,均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當法警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辦公室時,處於可收受判決書狀態,應屬合法送達日期。故檢察官的合法上訴期限是自當日起算十日內,扣除周六、周日,至遲應於四月廿九日提起上訴,檢察官卻遲至七月十五日才上訴,顯然逾期。因此,曾姓男子與夏姓男子違反稅捐稽徵法案,法官認定檢察官收受判決書後近三個月才提起上訴,已經逾越十日的上訴期限,顯然不合法,裁定檢察官的抗告駁回,二名曾姓男子均應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