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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是偽造的,約有六萬件案件可以翻案〈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般民眾發生車禍,因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具有專業性,故出事的民眾都會委託專業的機關代為鑑定,法院判決當事人勝敗也常仰賴該份鑑定,足見其重要性。兩年前己有人指控【中華民國車輛交通事故鑑定技術研究學會】單位的鑑定報告不但沒有政府認證,而且還擔任肇事者的辯護律師,因此常常為肇事者打贏官司。如今法院裁定這些鑑定報告都是偽造的,全台可能因此有六萬件車禍事件都有機會翻案。 法律教室:   若六萬多件的車禍想翻案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原則上,對於已確定之判決,應該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惟為更正確定判決之司法錯誤,故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制度之設計。再審乃對於已經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為審判,而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法律救濟程序。   如新聞本案,許多應該被判罪之人因該單位之偽造鑑定而無罪之人,被害人應符合何種條件始可提起再審?此種稱為「為受判決之人不利益聲請再審」,其應具備下列條件([$300852$]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1)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 (2)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3)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4)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5)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6)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如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   因新聞本案係發現原判決所憑之鑑定係偽造的,故應依上述第二點規定聲請再審,由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或自訴人向原審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再審,若自訴人死亡,則由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聲請再審([$300852$]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300856$]第四百二十六條)。應於何時提出呢?原則上,刑事訴訟再審之提出沒有時間的限制([$30085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三條),除非有[$300855$]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