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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所得稅,四年累積被罰五百萬元〈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名女性藝人被國稅局盯上,指她4年前拍攝戲劇的酬勞漏繳稅款,加上四年的利息及罰款,要開罰近5百萬。昨日她大呼冤枉,當初拍攝該劇的酬勞早已扣除10%的稅了,所以她根本沒拿到扣繳憑單,應該由該劇組交給國稅局才對。   她在農曆年前收到國稅局通知後即通知當初的製作人,但兩名製作人卻表示那間公司早已經解散了,也沒辦法幫她解決問題,她也只好自行吸收,但還是很難過的說,國稅局應該早點通知我啊,四年來一直加倍,真的很傷。 法律教室:   國稅局對於漏繳綜合所得稅者可能會做出下列的處分,包括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有行政罰鍰、滯納金及刑事責任。   依[$911813$]所得法第第一百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不過那只是處罰部分,另外還有滯納金部分,依[$911818$]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若發現納稅義務人係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了繳納漏繳的應納稅款、罰鍰、利息及滯納金外,還可能有刑事責任,依[$910649$]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案新聞,該名女性藝人因四年前戲劇酬勞漏未報稅,國稅局除要該名藝人將應將當年應納稅額補繳、處以漏稅部分兩倍以下罰鍰、還有自應繳納之翌日起算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百分之十五)。   又國稅局一年有許多的案子需要審核,有限的人力當然不可能一年內完成,所以常是過了三、四年才通知您之前某年度漏報、短報或滯納,期間內就已累積不少利息,故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