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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言不實,檢察官告詐欺〈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藝人代言廣告產品,又出現欺騙消費者的嫌疑,藝人小亮哥代言一項增高產品,誇稱自己40歲還能再長高,甚至於日本皇太子也長高了。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找調查員購買該產品,使用後根本也無效,在送至衛生單位化驗,發現該產品根本沒有增高的效用,以廣告嚴重不實,依詐欺罪嫌將業者和藝人小亮哥和慧星都提起公訴。業者被起訴求刑7年,幫忙代言的藝人小亮哥和慧星也被檢察官緩起訴1年,並捐了5萬元給勵馨基金會。至於會一起將藝人起訴,係希望讓藝人接廣告時能謹慎點。 法律教室:   就消費者因信其廣告而受有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401637$]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責任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換言之,企業經營者責任範圍最低限為該產品廣告之內容。又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之廣告內容與事實不合者,依同法[$401638$]第二十三條規定,就其因信賴該廣告而受損害之範圍內,與該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換言之,即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或媒體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