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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不可以」規定使用期限、範圍及地點〈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消保會)法制組組長表示,商品或服務禮券極普遍被使用,但現在卻發現企業都會以低價或其他方式發行禮券,招攬到客人後卻因營運不善倒閉,導致消費者花錢拿到廢紙,且目前商品禮券上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的規定。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審議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並對業者發行禮券進行規範,消費者使用禮券更有保障,預計在今年聖誕節前實施。組長表示希望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中要求發行人應有履約保證的責任,例如:商品禮券所收取的金額,必須經過金融機構提供全額履約保證,或是禮券收取的金額事前要向保險公司購買足額的責任保險,或將收取的金額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特別要求不得有這些不合理限制,未來發行的禮券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期限、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限制。 法律教室:   從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保障了不少消費者之權益。但消費者很常聽到「定型化契約」,卻不知道自己所簽訂之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故今日就跟大家談談定型化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又依同條第七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故如何判斷定型化契約,就從下列兩點去分析:(1)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擬定之契約條款、(2)企業單方面預先擬定。講個大家最熟悉的例子–辦理信用卡。企業為與不特定之消費者訂立辦理信用卡(同類)契約,預先擬訂好契約內容,消費者根本就沒有與企業商量的餘地,只能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決定,這就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