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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三年後發現不是親生的〈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市謝姓男子89年六月間認識了當時還是高二生的詹女,詹女說當時年輕不懂事,被謝男甜言蜜語騙同居,同年十月詹女表示其懷孕了,九十年七月詹女生下一名男嬰,謝男為表示負責,於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與詹女結婚。然而,兒子愈大愈不像他,去年底將自己、小孩和太太的檢體送DNA比對,才知道他不是孩子的爸爸,遂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詹女表示他根本沒劈腿,於是要求再檢驗一次,但仍然證明父子間並無血緣關係。 法律教室:   在這篇新聞有一個重要的民法觀念,關於親子(父母子女)關係的認定。法律親子關係只承認於「婚姻中」所生的子女([$114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才算是,即必須男女間有婚姻關係,女生所生的孩子才會跟男的發生父子關係,否則小孩只跟母親發生親子關係([$1147$]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法律上父親與小孩是沒有關係的人。如本案新聞,假設小孩真的與謝男有血緣上的關係,但當初謝男與詹女未結婚,則因謝男與詹女之間沒有婚姻關係,所以小孩與謝男在法律上是沒有關係,換言之,謝男對於小孩不可以行使權利義務(如親權、管教、扶養義務…),小孩也不能對謝男享有權利義務(如繼承,扶養義務…)。   如果親生父親真的想要小孩,又該怎作?可依生父與生母是否想結婚而分為兩種。 一種是生父與生母想結婚:即使孩子已經出生了,但只要母親與父親事後補結婚這個程序,依[$1146$]民法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即小孩與生母跟生父間關係就跟一般的家庭一樣,此稱為「準正」。   另一種是生父與生母不想結婚:這種生父就必須透過「認領」程序([$1148$]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至[$1153$]第一千零七十條),由生父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即確認小孩與生父間有血緣關係,這種情況變成小孩與生父間有親子關係,小孩與生母間也有親子關係,但是生父與生母卻沒有夫妻關係。小孩的權利義務該由誰行使、負擔(監護權),則依民法離婚相關規定,即生父與生母自己協議;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