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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襲胸無罪? 立委提案表列定義〈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根據統計,去年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高達三千多件。在法官的判決中,出現過襲胸、強吻不構成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判決,因此有立委提案,要求對性騷擾做出更明確定義,讓法官有更多依據進行自由心證。   一男子對早餐店老闆娘伸出鹹豬手襲胸,一審有罪,但是二審法官卻認為男子只是調戲,改判無罪。此外,高雄一名顧客強吻超商女店長長達一分鐘,法官認定是符合國際禮儀判處無罪。不滿法律讓法官自由心證,立委要修法明定何謂性騷擾,以確保女性的權益。內政部調查,去年的性騷擾、性侵害案件高達三千一百多件,性騷擾定義不明確,也讓婦女同胞打官司時屈於劣勢。修法之前,不論男女,只要對性騷擾的定義有疑問,都可以打婦幼保護專線113尋求協助。 法律教室:   據報導事實內容,去年性騷擾以及性侵害的案件增加,立委將提案修法,將要求對性騷擾做出更明確的定義。目前我國對性侵害是採插入說,如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性騷擾的定義就目前而言並無具體的標準,因為每個人對所謂性騷擾的感受程度不一,但是通常只要達到猥褻的程度,就已經觸犯猥褻罪。如男子對早餐店老闆娘伸出鹹豬手襲胸,一審有罪,但是二審法官卻認為男子只是調戲,改判無罪,其實就是對於「伸出鹹豬手襲胸」、「強吻超商女店長」是否達猥褻程度而言。所謂猥褻係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   但是值得國人深思的是,社會觀念是浮動的,現在訂定的標準或許過一陣子就又不合時宜了,因此在立法委員修法的同時,應該考慮各層面的影響,除司法機制之外,是否有其他社會機制可以取代?這樣由社會制度與相關機制相互配合,最後再由法律把關,才是預防犯罪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