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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而已為什麼要被關?〈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長期藉由新聞事件在攝影機前搶鏡頭的「抗議名人」柯賜海,其所投資的助東國際實業公司積欠兩百卅九萬餘元稅款,法院為查明助東國際實業公司是否有故意不履行義務、是否有隱匿或處分財產的問題及對第三人是否有債權,因此多次發函請負責人柯賜海到案說明,但是柯賜海均置之不理,昨天被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拘提到案。柯賜海說,寧可被管收也不會繳一毛錢,還說要在監獄自殺,拿生命抗爭,以凸顯其中的不公平,隨後被移送台北看守所管收。 法律教室:   欠錢而已為什麼會受到類似刑法的拘提及羈押的處分,如本案新聞柯賜海被拘提管收呢?難道是因為債權人是國家的關係嗎?其實這與債權人是私人或國家沒有關係的,拘提管收制度係適用於強制執行時,其目的對債務人之身體為強制執行,讓債務人心理感受到壓力進而清償債務,而且也可以避免發生債務人惡性倒閉、脫產等行為,以保障債權人權利。法院一般只有在債權金額龐大,債務人明顯有財產而故意不履行或脫產時,才會准許拘提管收。   本案新聞,欠稅是屬於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其執行程序適用行政執行法。一般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時,必須先依[$3282$]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之陳述。 如遇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該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1.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份的情事者。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義務人未能於限期內提供擔保,行政執行處即可依法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關於管收的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對於義務人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