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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繳停車費, 重罰竟數十倍〈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現代人生活忙碌,如果一不留意,忘了在期限內繳納停車費,本該只有新台幣幾十元的費用就要變成六百元至一千兩百元的罰鍰,民間為此抱怨連連。吳姓立委等人認為現行規定極不合理,而其裁罰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提案要求修法刪除這項規定。 如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逾期繳納停車費的代價竟是本金的十幾或幾十倍(例如停車費卅元逾期,最低裁罰六百元,罰鍰即為原公法債務的廿倍),相當不合理。 法律教室: 相信大家都有如本篇報導案例事實的經驗,罰款過期要受到加倍的處罰!案例中點出了一個觀念,就是「在路邊停車格逾期費用是屬於“給付遲延”還是“行政違法的罰緩”?」就性質上來看,本文比較贊同立委們的說法,路邊停車逾期費用應是屬於“給付遲延”。另外,行政機關對人民的行政處分與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之要件為[$400434$]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規定,要件有三: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使用路邊停車格停車、民眾使用公共營造物(公園、博物館等等),必須向政府繳費,應是屬於「給付」;如果民眾闖紅燈、超速駕駛等等,是屬於違反違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應課予罰緩,是屬於處罰性質。如果逾期繳納停車費,原本新台幣幾十元的費用就要變成六百元至一千兩百元的罰鍰,由原本給付的性質變成處罰的性質,除了性質不相同之外,不符合比例原則中「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之原則。提案說明指出,駕駛人合法停車的同時,雖被課以停車費繳交義務,但縱使逾期繳納,也只是履行有所遲延,談不上有不繳費之故意,本質上與其說是違反法秩序或法規範,不如說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給付遲延」。政府相關單位應該加以檢討,減少政府對人民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