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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桌頂撞上司,遭到公司解僱,公司敗訴!〈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蔡姓總務課長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即進入公司服務,在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因有人告狀其業務有問題而與總管理處莊姓經理發生爭執,蔡姓男子因覺得委屈而提高音量,拍經理桌子指經理「栽贓、誣賴」,一周後,蔡被叫到公司經、副理會議上聽取「資遣、或降級調職」的通知,蔡雖要求讓他請特休假十天考慮,但公司隨即於兩天後將他記三大過免職,理由是對公司主管有重大污辱。蔡提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認為蔡的行為雖不符職場倫理,但仍不到解僱的地步,判決蔡勝訴確定。蔡姓男子不但可以回到公司上班,公司還必須給付蔡姓男子解僱後至他回任前的薪水,每月四萬元,共計八十八萬五千餘元。 法律教室:   勞工為保住自己的飯碗總是忍受主管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但現在已經有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工們實在無須委曲求全,如本案就教會各勞工們,不是主管要我走路,勞工只有遵命的份,跟大家談談雇主若要終止契約須符合何種條件。   依雇主是否需要預告勞工終止契約而分為下列兩種: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二】但是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侮辱」必須就當事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以及與被害人關係等因素作判斷,不能一概而論。本案蔡姓男子因被人告狀,而被經理冠上莫須有的罪名,身受委屈一時情緒激動而忽略應該尊重上司作出不禮貌之行動與言詞,對經理拍桌指「栽贓、誣賴」,其實此種行為在當時情況,依本人觀點也稱不上侮辱,因此雇主當然不可以依據對公司主管有重大侮辱這理由而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