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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惡性倒閉,該跟誰要錢?〈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新竹空軍基地爆發飛官夫人惡性倒會的弊案,一位謝姓飛官太太縱橫全台各地精品店,去年底突然倒會數千萬,受波及的至少包含二十位飛官眷屬,現在這些會腳一個月幫他還會錢就將近一百萬,此外,該名謝姓太太還欠信用卡費,軍方目前協調以扣抵薪資的方式還債,但估計就算還45年也還不完。 法律教室:   跟會是民間非常常見的一種週轉方法,會頭藉以籌錢,會腳當作是一種投資,我國見此種方法普遍被民眾使用,因此特別於民法規定增訂合會(亦稱互助會)規定。跟會最怕的情形就是會腳不繳錢及會頭倒會,遇到此種情形該怎辦?   若是會員不給錢呢?依[$762$]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七規定,會員須於每期得標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有義務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給得標的會員,會首沒收到的部分,會首應代為給付,故若有會腳未繳納會款,得標的會員可以向會首要錢。   若會首倒會而無法繼續進行合會者,會首以及已經得標的會員仍是要依照約定給付各期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與未得標的會員,且會首與已得標的會員對每期應給付之會款負「連帶責任」,即未得標的會員可以向會首或已得標的會員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給付該期一部或全部之會款,且遲付金額達兩期總額時,未得標之會員可以請求全部會款([$764$]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所以,遇到會首逃跑情形時,未得標的會員可以找其他已經得標的會員要錢,不一定只可以找會首。   常聽到新聞報導某人倒會,一倒就是幾千萬,幾百人受害,故想跟會時,務必記得找熟識之人,且信用良好,避免倒會情形發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