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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都養不活 有義務養父母嗎?
新聞:   桃園縣一名年近九十歲的黎姓老太太,雖然育有十男六女,但竟然沒有一名子女願意奉養她,而且十個兒子還因為該由誰奉養母親談不攏而鬧上法庭,檢察官覺得十個兒子太過荒唐,責成他們必須好好談,否則全部依遺棄罪移送法辦,最後在中壢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十個兒子勉強每人每月拿出兩千五百元請外勞看護並且住在老四家中,才解決了老太太照顧的問題。 法律教室:   依民法一千一百十五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本案十六名子女對於直血親尊親屬如本案黎姓老婦人負有扶養義務;依民法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必須該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若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已經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也只能減輕並不能免除。   依本案新聞,黎姓婦人已經高齡九十幾歲,根本不可能外出工作養活自己,若又將財產都給自己子女,根本已經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故依前揭規定,十六名子女就必須扶養黎姓婦人,縱使子女無法維持自己生活,也還是必須扶養黎姓婦人。   如果當初子女仍執意不扶養,也完全不管黎姓婦人的死活,子女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最高可處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若因遺棄造成婦人死亡,則最重為無期徒刑;若因遺棄造成婦人重傷,其處罰最重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