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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姊教唆討債凌虐胞妹〈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對年過半百的姊妹為了五十萬元反目,姊姊因不甘心投資妹妹的早餐店多年沒有進帳,竟教唆討債公司上門要錢,妹妹因此遭到討債公司凌虐折磨,施以灌尿、冰塊塞鼻、灌水、電擊、踹肚子等酷刑,直到她奄奄一息為止。 警方表示,開設早餐店的張姓女子,遭到林姓男子率手下三人強押擄走。林表明是受張的胞姐委託討債,還去電恐嚇張的女兒籌錢救母,林表示不拿錢來就斷手腳筋,傷者女兒害怕母親慘遭不測,趕緊籌出兩萬元給對方,林姓男子最後將傷者丟棄揚長而去。傷者送醫後腹腔大量內出血,經緊急開刀切除脾臟,才保住一命。 法律教室:   討債公司的問題一直是個讓大家頭痛的問題,原本屬於債權債務糾紛的民事案件,由於討債公司的介入「暴力催討」,往往就會變成「刑事案件」。如對債務人施以凌虐、傷害來迫使債務人心生恐懼而被迫在意思不自由情形之下,簽下本票,或和解書。但是如果從債權人的立場來看,債務人拖延欠款,避不見面,向法院提出訴訟,獲得勝訴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名下又無財產可供執行,要得到清償卻常常遙遙無期。因此,在債權難以清償的情形之下,「討債公司」就成了債權人唯一的選擇。不過在這裡要關心的並不是討債公司,而是討債公司的人員,在催討債務的過程中,其手段、方法是否逾越債權人委任的範圍。 據本案例報導事實,姊姊不甘心投資妹妹的早餐店多年沒有進帳,竟教唆討債公司上門要錢,施以灌尿、冰塊塞鼻、灌水、電擊、踹肚子等酷刑。報導中,林姓男子與其同夥的行為,相信大家都知道,已經違犯刑法傷害罪章以及妨害自由罪章之罪,通常這些凌虐、傷害罪名在法律上的處罰,卻與被害人所受的身心傷害、煎熬不成比例,因為對討債人員來說,刑罰根本不痛不癢,政府、司法又能做些什麼呢?雖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是「欠債償命」,就必須由法律來積極介入,懲戒不法,願相關單位正視「暴力討債」的衍生問題,因為國家、政府有讓人民生活在免於恐懼、杜絕傷害環境中的積極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