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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愛玩3P,無理由控告老公外遇〈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縣盧姓女子與張姓丈夫結婚多年,兩人對於現狀都感到平淡無奇,盧姓女子向要好的同事張女訴苦表示想享受性刺激,於是邀張女與丈夫一起玩三P性愛遊戲,張女亦同意。盧姓女子確實找回生活樂趣,但丈夫卻因此愛上女同事,於是控告兩人妨害家庭,但檢察官認為是她縱容下所造成的,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現代人對於婚姻之神聖性已不再尊重,因此常常動不動就外遇,通姦罪不但逐年升高,離婚率也節節高升,所以網友要多注意通姦罪之構成要件,以防錯失告訴之機會。   依[$300259$]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故其行為人限須有配偶之人或相姦者(對於他人為有配偶人有所認識,還與他發生性行為),而且必須與他人有性行為(相姦)之發生,且主觀上有與人通姦之故意。   又[$300265$]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300258$]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300259$]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罪及[$300260$]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罪)之罪,須告訴乃論。[$300259$]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係指被害人必須自動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檢察機關才有權利偵查,否則縱使檢察機關發現有犯罪,也不能偵查。且告訴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就沒有權利再提起告訴([$30065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如本案新聞,張姓男子有配偶很明顯,而且主觀上有故意與張姓女子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明顯已觸犯刑法通姦罪,惟其通姦行為係因其配偶即盧姓女子從中促成的,故應可認定配偶有縱容的意思,故依法([$300265$]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盧姓女子不得提起告訴,檢察官當然做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