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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作家涉通姦不起訴〈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小說作家鍾女被陳姓男子的妻子懷疑與丈夫有染,控告二人妨害家庭。鍾姓作家寫過長篇小說,與陳姓男子認識六、七年。陳妻控告陳與鍾在外同居,她前年底報警抓姦時,警方雖未抓姦在床,卻在鍾的住處找到陳,並在陽台曬衣架上發現陳的衣服與一件陳的內褲,以及電話通話錄音,裡面有親嘴聲,以及「空留餘恨,人間四月天,我們改成三月天啊!」 等情話,作為二人通姦證據。但台北地檢署以沒有證據證明二人通姦為由,將二人不起訴。 法律教室:   據本案例報導事實,鍾姓作家獲通姦獲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是因為罪證不足,通姦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必須通姦人與相姦人有插入的性行為,陳妻報警抓姦時,警方雖未抓姦在床,卻在鍾的住處找到陳,並在陽台曬衣架上發現陳的衣服與一件陳的內褲,以及陳妻提供陳姓男子與鍾姓作家之情話電話錄音,但是這些所謂的證物,是否能證明陳姓男子與鍾姓作家有發生插入性行為?或曾發生過插入性行為?刑事犯罪的成立,其證據證明力以及取證的合法性都受到嚴格的限制。情話綿綿與衣架上的內褲雖然很容易讓人聯想其關係匪淺,但是在法庭上,不能就此推論陳姓男子與鍾姓作家日後即將發生通姦行為而予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