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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性侵害女助理案提再議〈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某立委涉嫌性侵女助理獲不起訴處分,女助理A女(化名)昨天委託友人向地檢署提起再議,A女友人質疑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將本案認定為婚外情的著墨處多,對性侵害的調查少,希望該案能重新發回調查,因此本案將交由台灣高檢署審議,決定是否有再發回地檢署調查的必要。 法律教室: 依本案例報導事實,檢察官經過偵查之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對於被害人並無強制性侵害的情形,僱將本案予以不起訴處分。以下要向大家說明刑事訴訟法中,什麼樣的案件會不起訴?如果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如果不服檢察官所做出之不起訴處分,要如何救濟? 何為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偵查終結之案件,認為「被告無犯罪嫌疑」或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認為被告並無起訴之必要」,而為「不行使公訴權」之決定。不起訴處分雖僅為公訴權之不行使,但於該處分確定後,除有法定情形外,就同一案件即不得再行起訴。就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對涉嫌性侵害之立委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應是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故涉案立委根本不成立犯罪。如此一來,涉嫌性侵害女助理的立委就不必在受到刑事法律的追訴,其效果為如果獲不起訴處分,基本上是不可再對同一案件另行告訴。但是如果告訴人卻有受到侵害,此時要如何救濟呢?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一、再議: 依[$300679$]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七六號解釋認為,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 二、交付審判: 依我國[$30068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涉嫌遭到性侵害的A女,要如何救濟? (一)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二)如果案件經再議後,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的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