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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個人資料,處四年有期徒刑〈本篇報導由葉鞠萱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中華電信台南營業處專員蘇員,專門負責處理公司電話用戶資料查詢的事務。蘇員也自知資料僅供用戶本人或是司法檢調警等機關辦案用,但為圖不法之利益,擅自將某謝姓小姐資料以一仟元的賤價賣給某徵信社。蘇員為避免遭受到刑事懲罰,還利用同事之代碼進入取得十二筆資料,讓其他同事為其背黑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政廿七日偵結,依背信罪提起公訴,並因其不具悔意而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教室:   中華電信現在已經屬於民營機構,所以若因洩漏他人資料而侵害到個人,個人受有損害,可以向中華電信請求損害賠償。依[$916326$]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損害之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賠償,原則上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件事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除非受損害之人可以證明其受損害高過於上述之金額,但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行為人最多只負責賠償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失也是可以請求的,若受損部分是名譽,也可以請求恢復名譽。但是請求權若自知有損害即賠償義務人時起,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未請求,而罹於消滅。   上段討論的是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蘇員之行為另有其他刑事責任。依[$300372$]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蘇員今日幫中華電信處理事務,為了賺取少少的錢,而違背其職責-禁止將用戶之資料洩漏出去,導致中華電信必須為其錯誤之行為負責(負損害賠償之責),其行為已構成背信罪,被信罪最嚴厲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