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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先告狀,法官明察秋毫〈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嘉義市有一對夫妻,十多年前簽下一份協議書,約定先生如果與其他女子同居,太太不得提出告訴,後來這位先生真的搞外遇,甚至還離家長達十七年.最近他向法院訴請離婚。太太訴說著被先生拋棄的過程,不過,法官有眼啊,在審理後並沒有判准離婚,因為這位先生實在太惡劣。太太也知道夫妻至止,已毫無情份可言,但她不願離婚的理由很簡單,不是為錢,只是希望給兒女做個榜樣,讓他們知道什麼是對和錯。 法律教室: 以前只有符合[$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的情形始可判決離婚,但婚姻破裂可能導因於情緣已盡,夫妻間根本沒有第一項任何情形發生,勉強兩人處於同一屋簷下,只會讓兩人傷害彼此,因此後來法律新增第二項「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使法律更符合社會常情。   今日要跟大家討論的是,是不是任何之一方都有權利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訴請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這種強況下,只有無責之一方才有離婚請求權。但是若婚姻的失敗兩人都有責任呢?依實務見解,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雙方均須負責時,應衡量兩人的有責程度,僅准許責任較輕的一方,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若兩人責任程度相上下,兩人都有權利提起訴訟。   如本案新聞,夫妻兩人之間形同陌路,且丈夫甚至離家多年,這婚姻根本就不是一個婚姻了,但造成婚姻破裂的主使者是先生,所以先生依法根本沒有權利訴請離婚,只有太太才有權利,不然,先生只剩合意離婚一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