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殘障人士的便宜都要佔〈本篇報導由葉鞠萱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市約有十萬八千人領有殘障手冊,其中殘障停車證發放三萬零兩百張,立法委員發現有人在網路上販賣殘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利用政府對殘障人士的福利措施藉以牟利。因此他請助理與其聯絡,在接觸購買的過程中,發現該男子不僅竊取並出售原版的殘障停車證,更變本加厲準備低價出售偽造的殘障停車證,顯示偽造販賣圖利,殘障停車證外流情況嚴重。
法律教室:
殘障人士因其行動上不便,政府為保障其權利而制定相關制度,如本案的殘障停車位就是其中之一的福利。就本案與大家談談殘障停車位。
殘障人士如何申請?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下同)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當面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包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準備好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申請:(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2)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3)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口名簿影本、(5)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每一張只能使用五年,期限將屆至之前一個月,必須再重新申請一張(第十條)。
順利申請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但碰到那種沒道德心之人佔用車位時,還真是沒輒。其實不然,依第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使用專用停車位須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至於擋風玻璃明顯處或者是機車車首,若你發現佔用專用車位之人不具有上述文件時,依第十四條規定又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如果佔用的是路邊停車場,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即處以新台幣一千兩百元罰鍰,並且可以責令其離開,不遵從者,可以請民間拖吊車脫離之,移置費用由違規者支出;(2)如果佔用的是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即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者逕行將車輛移至適當的處所。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