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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房子會被查封拍賣嗎?〈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縣大雅鄉一名六十多歲的江老先生,因為被兒子以信用不良為由,用江老先生之名當「人頭」開工廠,兒子工廠倒閉,欠下一屁股債之後走避,江老先生因此家產被拍賣,連每個月四千元的老人年金都被扣抵債款,現在只能撿破爛維生,還必須忍受討債公司的騷擾。

法律教室:
  原則上,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自己欠的當然要全權負責,也就是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拍賣,例外情況,幫債務人當保證人,或者拿自己的財產當債務人的抵押物,此時你就會成為查封拍賣的對象。而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有權利選擇先查封拍賣哪一樣,債務人不可以拒絕(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
  不動產部分:一般係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若未登記者,以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等作為判斷。換言之,若房子等不動產不是登記在債務人的名下,縱使債務人住在你家,也不用擔心你的房子被查封拍賣。
  動產部分:判斷依據係以「占有」,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實務上,房屋內的動產都推定為戶長所有,若債務人只是設籍你家(共同生活戶,非家屬),身為戶長的你不須擔憂自己所有的電視、冷氣…被查封拍賣。
  但是司法也具有人情味的,要錢也要顧到債務人的生活,所以某些東西就是不可以查封拍賣的,例如,專屬債務人一身之權利(終身定期金、精神慰撫金…)、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等等,若債務人發現債權人查封拍賣的財產是法所禁止者,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案新聞,江老先生雖然只是一個人頭老闆,但是都是簽他的名,所以債務當然都由他背,債權人也只就江老先生財產查封拍賣,而不會找上真正的幕後指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