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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被警察抓個正著,居然沒事〈本篇報導由葉鞠萱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就讀高雄一所國立大學的許姓碩士班研究生,於上個月中上聊天網站登廣告找援交妹,甚至還留下聯絡電話,結果被警察逮到,檢察官念他沒有前科,又深自悔悟,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但要求他寫悔過書,並且一年內不得再犯。 法律教室:   相信這位研究生可能全神灌注於研究學問,不太了解社會現行法律制度,居然上網公然地找援交妹,其行為已觸犯[$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既然罪證確鑿,為什麼他沒被判刑入監服刑呢?因為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亦即暫時不起訴。但通常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會課予被告一些義務,例如,如本案的寫悔過書、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之負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等([$300675$]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一旦被告違反檢察官要求應遵守之事項,檢察官會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30067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   如本案新聞,許姓研究生有乖乖遵守檢察官之要求(寫悔過書及一年內不得再犯),且許姓研究生在緩起訴期間未有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許姓研究生就會如同未犯過罪,以後也不會有犯罪的紀錄;反之,許姓研究生若不乖,則檢察官就會繼續起訴,到時許姓研究生就免不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