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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入股」與「員工認股選擇權」有何不同〈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經濟部長何美玥昨指示幕僚,應將員工認股權與技術入股一併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也透露爭取員工認股權延緩課稅之立場。員工分紅配股及員工認股選擇權,都是高科技產業吸引優秀人才的制度,為避免扭曲制度,她認為員工認股權與員工分紅配股課稅應取得制度的一致性。

法律教室:
  依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可於章程內明定員工可以分配得到之紅利成數,當公司決定將上述紅利轉作資本時,依各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是以現金支付,若是以發給新股的方式,這種就是所謂的「員工分紅入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該制度成立之目的,加強員工對於公司之向心力,亦可消弭勞資爭議。「員工分紅入股」要件為何?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必須要有以發行股份總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的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無法達到前述之規定,則只需有已發行股票總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之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是章程規定更嚴苛者,則以章程之規定決議。
  所謂「員工認股選擇權」,公司給予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在將來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例如公司在股價20元時,准許員工以25元買進公司30萬股股份之權利,後來股票漲至125元時,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將股份賣出,員工立即獲得3000萬元之資本利得。但最重要的是,該員工認股權不可以轉讓。
  該制度目的,在使公司業績之提昇造成股價之上漲,和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如此一來,員工就會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節節上升,另外,員工或許會看上公司此制度,為了獲取利益,而選擇該公司,所以這也是公司吸引留住企業人才方式之一。員工認股選擇權決定之方式如后: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後,再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可。
  上述兩者有相同之處,對象都是員工,且員工都有獲得公司股份成為股東之一。但仍有相異之處,如決議通過之主體不同:員工分紅入股係股東會;員工認股選擇權係董事會、其目的不完全相同:員工分紅入股就是希望員工能更有向心力;員工認股選擇權除希望員工有向心力努力為公司打拼外,還有企業留住人才目的。就企業經營而言,兩個都是不錯的制度,端視企業者需要而選擇適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