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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轎車接送行乞〈本篇報導由葉鞠萱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縣板橋出現婦人帶著4歲大女兒到處行乞,卻有專人百萬轎車接送,台北縣社會局深入了解,發現原本家住石碇,家境貧困,女童的父親是竊盜通緝犯,而女童7歲大身心障礙的哥哥,去年也因為在北市行乞,被社會局強行安置。社會局發現,這名婦人一天行乞至少可以討到6仟到1萬元,但仍舊貧困,所以懷疑這名母親是遭到集團毒品控制,才會一再帶著兒女當假乞丐騙錢。 法律教室:   大部分人天性都有惻隱之心,就是有居心不良之人士利用此一人性弱點大賺不義之財,實在可惡啊!但是也不是完全沒有懲罰的,其實像這種偽裝行乞其實已觸犯[$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詐欺罪之要件:(1)行為人意圖取得不法之所有(2)以詐術(3)使人陷於錯誤(4)被騙者處分自己的財產(5)有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施用詐術對象不限於特定之人,即使是不特定之多數人,也不妨礙本罪之成立。而且最重要的是,被騙者陷於錯誤後有處分財產之行為,但是他處分的財產不限於自己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如本案新聞,若其背後集團看上該名母親貧困之條件,且知道人性惻隱之心,知道大多數之人會施捨,故特地將貧困之母女載至人潮多的地方行乞,所以就已經有詐術之使用,又不特定之人誤以為母女身世真的可憐(陷於錯誤)而將其金錢施捨給該母女(處分財產),造成自己財產上損失,構成刑法的詐欺罪。且該集團應以此為常業,所以若能順利抓到幕後指使者,將會判處[$300370$]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最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