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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刀流氓移送法辦?〈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一輛飆得飛快的車撞上安全島,警方到現場發現車上裝了二十幾把西瓜刀和武士刀,懷疑是古惑仔趕著火拼運補武器。開車的是的男子,堅稱這些亮晃晃的傢伙是要送到夜市裡賣來觀賞用。警方遏止了一場或許會發生的火拼,而這些堅持不是古惑仔的帶刀流氓,也都因為違法攜械送辦。 法律教室: 別人開快車是因為趕著要去討生活,謀生計;這些古惑仔開快車卻是趕著要去火拼、砍人!在古代,身負保護皇帝及京畿安全重任的叫做「一品帶刀侍衛」,而這些古惑仔卻是「無品帶刀流氓」,為了幫眾火拼,運補武器,十足扮演「後勤支援」的角色,搞不好在火拼現場不遠處,還設有「戰地醫院」哩! 深夜載著二十幾把西瓜刀和武士刀的動機為何?嫌犯辯稱這二十幾把西瓜刀和武士刀是要在夜市販賣刀械供人家觀賞,應該是要供仇家觀賞吧!因為這些刀械都是屬於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對於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刀械,若是違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罪」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加重攜帶刀械罪」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由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對於古惑仔攜帶刀械的處罰實在不輕。幸好警方及時查獲,避免了一場腥風血雨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