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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購物耍詐變貸款〈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行銷陷阱又翻新,消基會昨天公布「假分期真貸款」不肖手法,有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購物,沒想到最後變成現金卡貸款、債權被轉讓給融資公司,消費者發現後想解約不但遭到恐嚇,還發現分期付款竟要多付一期手續費,卻投訴無門。受害者鍾小姐昨天受訪時表示,日前看到網路教材推銷,對方強調選用分期付款和一次付清總金額相同,「所以我就選擇二年分期付款,結果繳到第三期時發現,收款的公司名稱不對,竟是一家融資公司,打電話去詢問,對方不但威脅我不可以不繳款,還發現原本的二十四期竟多出一期,對方告知是手續費。」 另一名消費者則是購買四萬七千多元的有聲教材,原本打算採二十四期分期付款,當時業務員極力說服可以幫忙辦現金卡,消費者不疑有他,把個人資料和身分證交給業務員,事後竟然發現業務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用現金卡貸款申請全額費用,讓消費者必須付高額利息。 法律教室: 本案例報導是最近一兩天所發生的事實,目前有很多不肖業者,利用變相推銷的方式,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如報導案例,消費者購買有聲教材,業務員向消費者說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繳款,且金額與一次付清一樣(也就是說分期付款沒有加計利息),並向消費者極力說服可以幫忙辦現金卡,屆時用消費者現金卡將金額預借出一次付清,再讓消費者去承擔信用風險與預借現金之利息,究竟消費者可主張哪些權利呢?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之外,如果解除契約期間已經經過才發現權利被侵害時,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業務員以推銷手法,說服消費者購買有聲教材,並極力說服消費者辦理現金卡,再以消費者名義,以現金卡預借現金,一次將購買有聲教材的款項付清,藉以獲得較高的佣金,讓消費者承擔信用風險與預借現金之高額利息。就此部分的行為來看,已經違反一般社會之公序良俗及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消費者對於給付現金卡的高額循環利息部分,可循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業務員及其受僱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