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本票要錢比較快〈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新竹市一名吳姓國二男生,因徐等四名學長認為其當「抓耙仔」向警方告密他們吸毒,所以徐等四名學長要修理教訓他,並且還要他脫光衣服往水深及肩的頭前溪裡跳了三次,並計畫把吳生綁在機車後面繞街拖行。此外,徐等四名少年還要伍仟元的賠償,並且逼他簽下午十萬元的本票,還恐嚇其若屆期不如數償還將將他從十八尖山頂推下山。 法律教室:   本票者,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舉例而言,甲向乙借款,甲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清償;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甲簽發本票作為支付貨款用…,其功能與支票相似。   為何說本票效力快?因[$2785$]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3879$]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規定,若債權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遭到拒絕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憑本票向票載之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債權人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獲得清償。本票裁定都是書面審核未開庭辯論,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可以迅速保障自身權益,因此很普遍被民眾使用。   如本案新聞,吳姓學童簽下本票的時候根本就未成年,其簽發本票之行為(單獨行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前,根本就無效(78民法第七十八條),換言之,該張本票根本就無效。若債權人真的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吳姓學童)可以於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十日內向法院抗告,並且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就可以免除該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