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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一方死亡 子女該歸誰〈解說:李婉華律師〉

新聞:
  父母離異,監護一方死亡,孩子當歸另一方監護,若另一方想放棄監護,將監護權移轉他人,必須先由戶政機關確認不能行使監護權,依內政部函釋,要求戶政單位認定時,必須先向警察機關報失蹤人口,造成戶政極大困擾。高雄縣兒童少年福利及青少年事務促進會下午開會,決定為了不讓戶政單位基層人員感到壓力,依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就可以決議認定,送請相關機關及單位辦理。

法律教室:
  監護分為兩種,一為『未成年人之監護』;另為『禁治產人之監護』。未成年係指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治產人謂,業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人。換言之,若對象非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之人,就沒有監護之問題。就本案新聞與大家談「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無法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監護開始。故原則上,監護必須父母不存在了,或是父母還存在,但無法行使權利義務(例如,父母親權被停止、父母是禁治產人…)。
  誰有資格當監護人?監護人分為兩種,(1)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限於後死的父或母才有資格指定;(2)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未以遺囑指定,依下列順序定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人選。
  監護權內容,因未成年人之監護,主要係因父母未能行使,未能加以管教而設,故可視為親權之延長,包括身體上及財產上監護事務。前者如保護、教養、懲戒權,及住所指定權等等;後者如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管理、處分(限對於受監護之人有利始可)…。
  本案新聞,主要是針對離婚之夫妻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雖與上述未成年人之監護都稱為監護,但仍有點不太相同,最大不同在於父母是否還存在,是否還能行使權利義務。離異之夫妻,由取得子女扶養權之一方行使監護權,另一方之監護權只是暫停而已;一旦行使之一方死了,監護權就移給還存活的一方;待夫妻雙方都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義務,又未指定監護人情況下,才會有上述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之適用。